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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

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,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。112年度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,原則比照以往年方式執行,即「以110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,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0年投保金額比對,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」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,如被保險人於110年度所得資料符合上述查核條件,惟於112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(次月生效),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10年月平均所得者,則予以排除在112年度的查核名單外

健保桃字第1118310471號.pdf